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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拉弯厂员工自动离职怎么办?

2019-03-18 金錾型材拉弯厂 81

    Q:我是包头拉弯厂的人事主管,经常碰到一些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些员工认为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也没有接受过公司的培训,解除合同可以不打招呼就走人;另有一些员工认为无事情需要交接,也无档案转移等问题,可以不办离职手续。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自动离职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员工离职后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我们也不予理会,是否有法律风险?
  康先生 
  A: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除服务期、竞业限制期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要求自动离职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7条又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则应提前3日通知。劳动者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不仅违反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而且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经济损失。因此,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其赔偿损失。
  关于法律风险问题,《劳动合同法》第 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不辞而别,不主动来办理离职手续,遇有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若置之不理,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 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自动离职达到一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以防范上述法律风险的发生。 
  Q:数月前,我们单位接到了一宗很大的订单,为保证按期履行合同,招聘了数名员工,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为期 5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马上到期,我们不打算和他们续签。请问:像这样短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周女士 
  A:《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涉及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三)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2条又增加一项规定,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上可见,在目前的劳动法律体系下,除《劳动合同法》第 71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无论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期限,只要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贵单位与数名员工签订了 5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满 6个月,应当向这些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